有關監察院於本(1)月25日公布「移工職災失能後續處遇案」調查報告,指出職災失能移工的法定權益未受保障乙案,勞動部表示將針對調查報告所提意見,積極檢討改善,並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 職災失能移工申請職業災害法定補助之程序及應備文件,除部分以外文製作之相關書件應經驗證或認證程序外,其餘部分與本國籍勞工並無不同。對於近10年移工職災應申領未申領及中斷申請補助之金額達新臺幣4千萬餘元部分,未來將持續透過移工來源國駐台機構及仲介團體主動聯繫通知符合申請資格之職災移工提出申請,以保障移工權益。


二、 有關降低移工職災部分,勞動部除已積極針對經常僱用移工之高風險事業單位,加強各項監督檢查外,也陸續以移工母語或聘請通譯員辦理相關防災宣導及教育訓練,同時輔導中小型廠場改善工作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有效預防移工職業災害之發生。


三、 至於失能移工後續之職業重建部分,各地方政府設有個案服務人員,除可提供職災移工心理支持及社會重建服務,並視需求轉介至職能復健單位接受服務,服務對象並無國籍之別。


四、 為協助移工轉換雇主,將加強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服務移工轉換雇主登記及媒合功能,以專案方式協助職災移工轉換雇主及媒合,並強化就業服務中心在轉換及承接作業過程中,提供通譯服務,另將試辦移工轉換雇主服務中心,提供更全面服務。


五、 另將規劃擴增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服務事項,提供移工申請職災給付及補償之雙語諮詢、申請文件檢視及代轉寄等事宜。


六、 此外,雇主所聘僱之移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補償者,除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應予廢止雇主招募及聘僱許可,並科處罰鍰處分外;受其委任辦理之仲介機構,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最重處以1年以下停業處分。

資料來源:勞動部新聞公告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48378/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