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表示,自110年8月29日起,除移工遭人身傷害或經專案同意跨業轉換案件外,新雇主不得直接透過雙(三)方合意方式跨業承接,須統一回歸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作業,另規範新雇主不得跨區跨業承接;移工在同一公立就服機構,連續14天無同行業雇主承接,才可由其他類別雇主承接。